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新发展

2026-01-12 15:48:11 6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新的阶段。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承继原有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进行了若干重要的修订与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平衡夫妻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新规定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清晰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列举相较于以往更为明确,特别是将“投资收益”明确纳入,适应了当前家庭财产形态多样化的趋势,确保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增值共享权利。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新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提供了更细致的指引。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区分处理原则,厘清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在动态增值上的模糊地带,体现了对财产来源与劳动贡献相结合的考量。例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的租金收入(属于主动经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上涨(自然增值)则仍归属个人。

民法典强化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保护,并引入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新增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财产权益提供了紧急救济途径。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制度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保障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清偿方面,民法典也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有效防止了非举债方因不明债务而陷入困境,对保障夫妻一方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定,体系更为严谨,内容更加周全。它既坚持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理念,又通过具体制度的创新与细化,回应了社会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规不仅注重静态的财产权属划分,更关注动态的财产形成过程与家庭贡献,致力于在公平与效率、个人权益与家庭共同体利益之间寻求更合理的平衡。这些变化必将对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财产规划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为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