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法律审视与权利救济

2026-01-10 20:25:05 11阅读

征地补偿款是国家为征收集体土地而向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专项费用,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与长远生计。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利用其管理职能,以“集体提留”、“管理费”或“发展基金”等名义,擅自截留、挪用、分配不公,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的重要焦点。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剖析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并探讨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构成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直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其使用与分配需经法定民主程序;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依法必须直接、足额支付给相关农户或权利人,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在于管理与服务,并无权擅自决定将本应归属农户个人的补偿款项予以截留。若以“集体决议”之名行截留之实,该决议内容本身亦因与上位法冲突而应属无效。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法律审视与权利救济

该行为侵害了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补偿制度的公平性。征地补偿款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尤其是安置补助费等,其计算标准直接与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挂钩。村委会的截留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农户应得的现金收入,更可能使其丧失利用该笔资金进行再就业、创业或社会保障安置的关键资本,导致“因征致贫”的风险加剧。这背离了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宗旨。

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户而言,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是多层次且明确的。第一,行政救济途径。农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与投诉,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纠正违法行为,退还截留款项。上级行政机关负有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正是其职责所在。第二,民事司法途径。被侵权农户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可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被截留的补偿款及相应利息。第三,刑事举报途径。如果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补偿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农户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强化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是预防此类问题的治本之策。必须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务公开的规定,确保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对象、金额分配等全流程信息透明化,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依法对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方案进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直接侵蚀农民权益与社会公正。面对侵权行为,农户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唯有筑牢制度篱笆,深化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现象,确保征地补偿制度的阳光运行,切实守护好农民的“保命钱”与“发展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