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核心书面文件。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规避责任、降低成本等目的,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使劳动者陷入维权证据缺失的困境,同时也给用人单位自身带来显著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层面审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该规定旨在通过书面形式固化劳动关系内容,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乃法律设定的惩罚性条款,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约义务。若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丧失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未签合同最直接的困境在于举证困难。当发生工资拖欠、工伤认定、违法解雇等纠纷时,劳动者需要首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工资银行转账记录、盖有公章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安排的通讯记录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但相较于白纸黑字的合同,这些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力往往面临更多挑战。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即应具备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一切能证明雇佣关系及劳动内容的材料。
未签订合同常伴随其他权益隐患,如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明、工资标准模糊、工时制度与休假权利无约定等。这些内容的缺失,使得劳动者在主张法定权益时可能遭遇用人单位以“双方无约定”为借口的推诿。需明确,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如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并不因未签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履行。
面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采取循序渐进的维权步骤。首先进行内部沟通,明确提出签订合同的请求并保留证据。若沟通无效,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定权利。需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亦应认识到,规范用工、依法签约是长远发展的基石。短期规避行为虽可能减少些许管理成本,但所引发的双倍工资支付、行政处罚乃至声誉损失等风险,远大于合规成本。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健康运行的压舱石。其缺失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推动劳动合同的普遍签订与规范履行,需要劳动者提升权利意识,用人单位强化法律遵从,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多方协同,切实保障劳动关系领域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