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下发后是否仍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逮捕令的下发往往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此时,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急切地询问:逮捕令已经下来,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条件更为严格,程序也更为复杂。
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法律概念:逮捕和取保候审均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强度不同。逮捕是针对符合法定重罪或社会危险性较大情形的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而取保候审则是责令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逮捕令的下发,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大门完全关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依法申请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关键条件呢?核心在于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情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也是办案机关考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
逮捕后的取保候审申请,通常由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与逮捕前相比,此时的审批权限和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在侦查阶段,应向公安机关提出;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则需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办案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取保,将责令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若不同意,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践中,逮捕后成功取保的难度确实显著增加。因为逮捕决定的作出,本身就基于办案机关认为嫌疑人符合逮捕的必要条件。若要变更,需要出现新的情况或证据,证明原先认定的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或消失。例如,在逮捕后,新的证据表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嫌疑人方积极完成了退赔、和解等补救措施,从而降低了其再犯或妨害诉讼的风险。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至关重要,其可以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嫌疑人符合取保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成功取保候审,也绝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或无罪。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等。若违反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可能被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被依法逮捕。
逮捕令下发后,申请取保候审虽非易事,但仍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可能的程序路径。其成功与否,根本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嫌疑人自身条件以及是否出现足以降低社会危险性的新事由。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当面临此境遇时,应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依规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力的申请材料和理由,以维护合法权益。